包建文律师亲办案例
合法房屋买卖还是非法高利借贷
来源:包建文律师
发布时间:2014-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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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办理了一起奇特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原告谭某以购房者的身份向成都市温江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与开发商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要求开发商退还购房款并按购房款的一倍支付赔偿金,而开发商则认为与谭某之间根本不存在房屋买卖关系,谭某所称的十五套房屋早已卖给他人,之所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是为了掩盖非法的高利借贷关系。

原告谭某诉称2012年8月16日与被告四川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成都市温江区柳城街道德通桥路425号地块的“御富枫景”商品房十五套,套内面积1170.96平方米,房屋价款3577275元。原告于签订合同当日付清房款,被告出具了收据。其后得知被告未对原告购房合同办理销售备案登记手续,且经过查询了解,被告已经将销售给原告的房屋重新销售给他人。认为被告严重恶意违约,使原告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严重损害了原告的权益。要求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有关购买十五套商品房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由被告返还购房款3577275元,同时按购房款的一倍赔偿原告3577275元,共计7154550元。

被告四川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辩称双方虽然签订了有关十五套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但双方之间房屋买卖关系不是真实的法律关系,其真实的法律关系是借贷关系被告当时因房地产开发项目急需资金而原告有意提供资金但利息很高,为了形式上合法,原告提出要与被告签订购买十五套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由一个叫刘某的人与被告再签订一个《居间合同》。事实上,原告所称的十五套房屋被告早已卖给了他人,但为了获得急需的资金被告不得不签订这样的合同。合同签订后,购房款通过所谓的居间人刘某转入被告账户,在转入当天被告就向刘某支付了利息21万余元,其后每月亦向刘某支付7万元利息。被告与原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与刘某签订的所谓《居间合同》完全是为了掩盖非法的高利借贷关系。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虽然具备买卖合同的形式要件,但原告并无购买商品房的真实意思表示,其买卖合同关系不成立,双方之间实际是民间借贷关系。判决被告归还借款本金3577275并按月息2%的利率承担借款利息驳回原告谭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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